统一编号:同生环罚字[2020]4号
曹彩 于2020 年8 月26 日17 时,在 同仁市隆务镇向阳村 因 焚烧垃圾 的行为,违反了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 的规定。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其违法事实、依据和权利, 当事人不作申辩 。现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 ,本机关当场决定对其处以警告和罚款 贰仟元 的处罚。
缴款方式:
(1)当场收缴。
(2)要求其在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分行黄南州支行 963005010010286689 同仁县生态环境局 。
当事人签名:
营业执照注册号(公民身份号码): 632321600053684(1-1)
联系地址:同仁市隆务镇向阳村 电话:18209734102
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:
630411
630454 2020年8 月26 日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 (加盖行政执法主体骑缝章)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
同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
当场处罚决定书
统一编号:同生环罚字[2020]4号
当事人名称或姓名:曹彩 身份证号:410423197004266442
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:曹彩 地址:同仁市隆务镇向阳村
你(单位)于2020 年8 月26 日17 时,在同仁市隆务镇向阳村 因 焚烧垃圾 的行为,违反了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 的规定,事实确凿。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(你们)告知了违法事实、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。 对此,你(你们)未作陈述申辩 。现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 ,我决定对你(单位)处以下行政处罚:
1.警告; 2.罚款人民币 贰仟元 整(大写)。 ¥:2000 (元)
缴纳罚款方式:
(1)当场收缴。
(2)要求你(单位)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分行黄南州支行 。账号:963005010010286689 户名:同仁县生态环境局。逾期缴纳罚款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第(一)项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如你(单位)对本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×××环境保护厅(局)或者××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××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: 630411 630454
同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(印章)
2020年8 月26 日